|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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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111/02/15 | 68355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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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10/31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2年9月8日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12年6月1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2163900號核准變更公司代表人為劉○○,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12年6月12日)後30日內(112年7月1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12年9月8日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2-10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八街一四三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15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110年10月18日勾稽發現貴公司110年7月未依前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04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八街一四三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2/10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7月8日來函(本局收文日)敘及,機構地址由「高雄市OO區OO里OO街O號O樓」變更為「高雄市OO區OO街O號O樓」,並領有高雄市政府109年9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3501800號變更登記核准函,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2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八街一四三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20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H-5535)110年4月4日11時29分許載運「傑誠企業有限公司」之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10-0700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內里澄合街四五九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20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7月6日勾稽發現貴公司110年4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7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內里澄合街四五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