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徐逸婕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05 | 臺南市 | NT$216,000 | 1、貴公司前於110年12月20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2月22日環稽字第1110016450號函暨111年2月15日環土廢裁字第111020387號裁處書,執行第1次按次處分,處新臺幣14萬4,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11年5月15日前改善完成,合先敘明。2、本局於111年5月16日派員至本市歸仁區沙崙段1891地號土地複查結果,現場遭非法棄置之廢棄物仍未清理,亦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有廢棄物逸散、污染地面情事,認定貴公司未完成改善,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十三規定,按次處罰,處新臺幣21萬6,000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4-111-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人和里四維四路二號八樓之五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2/15 | 臺南市 | NT$144,000 | 1、貴公司於本市歸仁區沙崙段1891地號土地非法棄置廢塑膠混合物,惟上開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有廢棄物逸散、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十三規定處新臺幣7萬2,000元罰鍰,並限期至110年8月1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0年11月23日展延至110年12月17日止)。2、本局於110年12月20日派員至前述土地複查結果,現場遭非法棄置之廢棄物仍未清理,亦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有廢棄物逸散、污染地面情事,認定貴公司未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4-111-02000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人和里四維四路二號八樓之五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7/26 | 臺南市 | NT$72,000 | 本局於109年6月29日派員於本市歸仁區沙崙段1891地號土地發現遭堆放廢塑膠混合物(一車17噸,約10車次)。經查為貴公司將前述事業廢棄物清運至該地號土地置放,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44-110-07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人和里四維四路二號八樓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