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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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6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11年8月15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凹版印刷作業實際有產出廢油墨,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是貴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1001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6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11年8月15日及12月9日及112年6月27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未申報「廢氣處理程序」活性碳使用量、廢油墨清理情形、未正確申報廢布產出、清理情形及廢棄物月申報油墨與溶劑等原物料用量低於實際用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11001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6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11年8月15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貯存廢活性碳、廢油墨、廢布等廢棄物,未依規定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廢活性碳、廢布貯存無防止雨水滲透、流入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 | 40-112-11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6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11年9月23日及12月9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活性碳申報委託再利用,惟未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合約書;廢塑膠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等未作成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 固定空污 | 2023/08/29 | 臺南市 | NT$5,041,804 | 貴公司領有固定源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1.8.15至112.6.27間派員督察,發現未依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許可內容更換吸附設備活性碳,未保存110.2以前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未依許可確實紀錄及油墨與溶劑用量超過許可限量,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再查貴公司吸附設備A002依規定及負責人薛O佑表示作業日操作9hr,106.10迄111.12.8間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不法利益。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案不法利益應追繳期間為108.12.9至111.12.8。經核算該期間A002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為97124kg。另查貴公司於108.12.9迄109.8.2間許可內容,尚有吸附設備A001應更換活性碳,經核算該期間A001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為4212kg,另該期間使用活性碳數量2950kg,故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98386kg,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益。再依112.6.27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紀錄,112年貴公司購入活性碳675kg,並均已使用,另追繳111.12.9至112.6.26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19276kg。綜上,應追繳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117662kg。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80024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10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追繳不法利得(494萬1,804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