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莊彬 | 董事 | 2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0/28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派員於114年9月3日15時40分前往本市永X區蔦XX段X2地號稽查,發現內部堆放有混凝土塊、廢木材、廢塑膠管、營建混合物等,經查為玄X工程有限公司所堆置,查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有貯存場或轉運站-地點:臺X市七X區下X子X段3X9-4地號(七X龍X(簡易)垃圾掩埋場),惟本案場址未有登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作為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貴公司即將廢棄物清除至前開土地堆置,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14-10005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東區泉南里府連路三三七巷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