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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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17/10/06 | 桃園市 | NT$100,000 | 1.本案經本府環保局進行改善成果驗證作業,依據驗證結果土壤重金屬鉻、鋅、鎘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未完成改善,本府環保局於106年3月1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032524號函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06年3月7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051803號函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2.污染驗證結果與貴廠原料使用及運作行為致土壤污染情事相符,污染行為明確。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 32-106-100001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第4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 | 桃園市八德區瑞豐里友聯街二九巷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