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蕭銘魁 | 董事 | 3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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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3/21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無害廢棄物清除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追查臺南市歸仁區歸南段1047地號廠房堆置廢塑膠混合物案,於111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公司(管制編號:D28A0399),發現貴公司未具廢塑膠再利用資格,未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請廢塑膠再利用檢核,逕行於本市仁德區太子路31巷77號收受廢塑膠再利用,故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有營運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3000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南華里中華南路二段三○○巷二五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4/2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清除許可證(證號:105南市廢清乙字第125-1100731-00號),貴公司負責人原為黃素琴,於108年1月9日變更負責人為蕭銘魁,惟貴公司108年3月13日以彰環字第1080313號提出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是貴公司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8-04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南華里中華南路二段三○○巷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