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于靚 | 董事 | 52.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5/03/04 | 彰化縣 | NT$200,000 | 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原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楊○○113年3月2日離職,於113年6月3日線上申請註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惟貴公司未依上開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4-03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20/07/14 | 彰化縣 | NT$30,000 | 查有使用地下水於廠內預拌混凝土製程作業,與水措許可登記事項(作業用水為自來水與回收水)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9-07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2/05/16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1-05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