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洪山泉 | 董事 | 68.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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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1/12 | 新北市 | NT$14,000 | 查貴公司所屬「鶯歌區大湖段大竹圍小段廠房新建工程」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營建工地),經查已於106年3月22日申報開工,且於106年6月21日施工並進行基礎開挖及打樁階段,惟未於施工前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本局核准字號為106年10月13日新北環水字第1061667524號)。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01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二四一巷一弄一七號三樓 |
| 營建工程 | 2017/12/19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至貴公司主辦「******有限公司」工程(管制編號:**********-1)現場稽查,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30點,影響防制效果:(1)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23-106-12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與第1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二四一巷一弄一七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