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鄭順 | 董事 | 2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2/04/06 | 彰化縣 | NT$100,000 | 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於109年10月12日執行排放管道P002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查貴公司109年11月13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109年11月11日以前)。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20-111-04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彰鹿路五段二巷一一、一三、一五、一七號 |
| 移動污染 | 2010/10/05 | 嘉義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099-10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裁處 |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彰鹿路五段二巷一一、一三、一五、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