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郭承敬 | 董事 | 7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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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11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事業應確實填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惟經本局於114年3月28日勾稽貴事業聯單編號:H51A320311300015(廢棄物代碼:C-0301),其實際收受日期填報為111年9月20日,處理完成日期申報為113年10月15日,申報資料明顯有錯誤。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4-04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8/01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授權訂定之「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另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申報資料有錯誤,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44-110-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30 | 桃園市 | NT$60,000 | 1.貴事業(管制編號:H52A0541)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0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事項四:「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辦理,合先敘明。2.經查貴事業108年9月4日申報委託清理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惟處理機構遲至108年11月21日仍未處理完成(聯單編號:H52A054110800030),貴事業未主動連線查詢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並於35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報備該批廢棄物尚未處理完畢等事宜,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11008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12/20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1-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