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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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6/06 | 雲林縣 | NT$60,000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陳情相對座標查察,稽查時溝渠水體呈綠色,未有流動無異味,循線沿溝渠往上查看於溝渠分岔點發現水體顏色轉為灰色(微淡),再沿溝渠查看水體顏色偏灰並周圍逸散化學異味(偏刺鼻),經查鄰近工廠(清順水泥加工廠),現場作業中,於廠外磚牆下發現一處開孔正排放該廠廢污水,本局立即錄影存證,廠區水塔外磚牆下一處孔洞沿該廠自行建設溝渠道至中間一處小孔流入大排溝渠,為查證小孔至鄰近大排為相通,現場投入紅色液體及黑色液體染劑並錄影存證,投入時間為16時09分,於16時15分大排溝渠確認流出染劑(紅與黑),於該廠區溝渠開小孔通中間道路排出大排,已確認為該廠排放廢污水,另查該廠為水泥加工廠,屬水泥瓦加工,並未有貯留許可證明,本局進廠查察,該廠廢污水係從加工區廠房工人清洗機台所產出廢水,未經收集、貯留逕自排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不得繞流排放,現場採集兩罐備存。2.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上述經業者確認無誤。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6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成功路一六七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