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錦章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噪音污染 | 2022/05/27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通報後,派員於111年01月04日11時18分至本市仁武區林山巷62號旁檢測貴公司音源(鐵件作業)整體均能音量為70.8分貝,背景音量為53.2分貝,兩者相差大於10分貝,依規定不予修正,爰整體音量為70.8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上開行為業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經本局以111年01月04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2315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由現場負責人親自簽收)並限期於111年01月24日11時15分前完成改善。本局派員復於111年03月08日17時31分至相同測點檢測貴公司音源(鐵件作業)整體均能音量為74分貝,背景音量為55.2分貝,兩者相差逾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爰實際音量為79.3分貝,仍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上開行為業已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經本局以111年03月08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3007號通知書舉發,由現場人員親自簽收在案。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22-111-050260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文橫三路四五號二樓之二 |
| 固定空污 | 2022/02/23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係本局於旨揭時間接獲民眾陳情後,派員至貴公司位於仁武區義大二路166號工廠進行稽查,人員到場時發現該工廠正使用兩台怪手機具進行混和五金廢料清除作業欲送往鋼鐵廠,經查該工廠雖有設置防塵網及撒水裝置,惟其撒水裝置未啟用致粒狀污染物未有效收集,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周界環境中,污染空氣,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03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80019517號公告事項內容。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 20-111-02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文橫三路四五號二樓之二 |
| 事業廢棄物 | 2021/10/15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3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係從事國外進口或國內(來源為商業單位及一般民眾)廢鋼鐵買賣,經查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10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文橫三路四五號二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