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鄭琇純 | 董事 | 3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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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9/09 | 新北市 | NT$804,600 | 貴公司所屬工廠,經本局查獲下列違規情事︰1.查現場從事食品製造(溏心蛋及滷蛋)作業,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為20公噸/日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其他食品製造業),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將製程(煮蛋機、滅菌機)作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2.於廢(污)水排放口採集水樣檢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45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768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9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六五巷三號二樓 | 
| 水污染 | 2024/09/09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屬工廠從事食品製造(溏心蛋及滷蛋)作業,經查最大日廢水產生量為20公噸/日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其他食品製造業),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將製程(煮蛋機、滅菌機)作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9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及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六五巷三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9/0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所屬工廠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包裝紙、貼紙標籤等)交付本局清潔隊車輛清除,惟未經本局同意即逕行委託清除。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3-09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六五巷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