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廖尚文 | 董事長 | 55.00% |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周惠英 | 董事 | 55.00% |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陳世志 | 董事 | 55.00% |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蔡高明 | 監察人 | 45.00%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營建工程 | 2026/01/21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公司辦理之「東森集團全球營運總部新建工程-廣場主題工程(管制編號:F114***)」,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2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4點。2.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3.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4.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23-115-01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三六八號八樓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5/06/09 | 新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為「台灣新北市東森集團全球營運總部新建工程(新北市林口區建林段392地號)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經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公告事項一、(三)及承諾事項彙整表項次7載:「107年起,禁止使用出廠日期為92年10月以前之施工機具,且排放標準不透光率2.8m-1以下;工程未能檢具施工機具出廠日者,則以最新排放標準要求。」及項次8載:「於施工期間訂定空氣品質不良應變計畫,並於施工時所使用施工機具不透光率排放標準應低於0.6m-1以下(含),未符合排放標準者,應加裝濾煙器。」,惟貴公司所附施工機具證明文件與本局現場監督抽查機具明顯不同,核屬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4-060003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三六八號八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