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周巧雯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水污染 | 2025/11/27 | 雲林縣 | NT$30,000 | 貴公司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9月16日前往督察,發現洗選廢水經收集沉澱後貯留回收再利用,未申請取得廢水貯留許可證(文件)即逕行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併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裁處。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4-11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二三之○○○○地號 |
| 固定空污 | 2025/11/24 | 雲林縣 | NT$640,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9月16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從事土石洗選加工作業,廠區內及鄰地堆置有7處土石(砂)堆置,經丈量土石堆置體積約6,190立方公尺,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稽查時現 場作業中;查貴公司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令停工及處分新臺幣10萬至2,000萬元以下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11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二三之○○○○地號 |
| 固定空污 | 2025/05/14 | 雲林縣 | NT$100,000 |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該場領有設置許可證(證號:府環空設證字第P0962-00號),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惟現場4座砂石堆置區已進行砂石堆置,座落在麥寮鄉吉安段23地號,上述地號屬礦業用地,堆置區1丈量堆置體積長:16.45公尺,寬:27公尺,高:1.4公尺,約207.27立方公尺,堆置區2丈量堆置體積長:13.6公尺,寬:50公尺,高:9公尺,約2040立方公尺,堆置區3丈量堆置體積長:13.6公尺,寬:14.1公尺,高:9公尺,約575.2立方公尺,置區4丈量堆置體積長:44.25公尺,寬:12.6公尺,高:6.35公尺,約1184立方公尺,總共:堆置區1+堆置區2+堆置區3+堆置區4=4007立方公尺,加總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2.查該場領有固定源設置,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現場已進行堆置,堆置量為4007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吿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5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二三之○○○○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