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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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06/20 | 苗栗縣 | NT$300,000 | 本局於113年3月5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黃騰鋒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EQ-9166)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三灣鄉中山路174號前方道路,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06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4 | 苗栗縣 | NT$18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苗140線8公里西向東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簡世勤)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行為人於稽查當時提供土方來源切結書為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弘城營造有限公司),本案業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詢回復,上述車輛並未有至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弘城營造有限公司)載運剩餘土石方,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隨車攜帶之剩餘土石方切結書證明文件,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4 | 苗栗縣 | NT$18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苗31線7公里處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P-2997(子車:HAB-2397,司機逕行離開)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通知貴公司提供是日該車次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貴公司均未依規定提供上述資料。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4 | 苗栗縣 | NT$18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苗31線7公里處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逕行離開)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通知貴公司提供是日該車次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貴公司均未依規定提供上述資料。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4 | 苗栗縣 | NT$18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苗31線7公里處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P-3577(子車:HAB-2566,司機逕行離開)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通知貴公司提供是日該車次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貴公司均未依規定提供上述資料。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3/15 | 苗栗縣 | NT$12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苑裡鎮中山路與介壽路口(台1線南下)苑北加油站對面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周文正)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3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18 | 苗栗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1年10月27日17時25分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查獲司機周哲弘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EK-0768)載運剩餘土石方,司機提供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序號:PB-111-00333556),經查詢聯單登載紀錄已於111年10月27日下午15時38分至土資場完成傾卸,故與查獲違規時載運之土石方顯非同一批次,該聯單非屬合法有效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1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三民路三六一巷二弄九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