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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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12/12 | 高雄市 | NT$33,6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0月23日11時30分派員至仁武區拷潭里福德祠旁大排發現有一隻管線正排放乳白色混濁廢水,經追查至貴公司廠房旁有一貯存廢水槽,人員立即採樣,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製造業,廠內設有簡易過濾廢水處理設備,惟未能有效處理製程產生之廢水逕予以排放至廠外,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17mg/L(標準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118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後勁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後勁溪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12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成功路一五二之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