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簡秋樺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4/17 | 臺南市 | NT$0 | 1.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即逕行受託廢棄物清除處理,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至關X區五X段1X35、1X37等20筆地號及深X子段1X91、1X92等27筆地號,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4-04002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高雄市路竹區竹東里自由街一三二巷一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6/02 | 高雄市 | NT$84,000 | 劉政達(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司機)於107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以每車次8,000元之費用,接受不詳客戶委託後,自行駕駛或調度員工劉耀鴻駕駛貴公司名下車號KEF-6869抓斗車,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物模板及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將所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關廟區五甲段、深坑子段之非法堆置場丟棄,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108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44號),前述行為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2-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竹東里自由街一三二巷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