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徐浥菲(出資額(元):100,000) | |||
| 黃塏鈞(出資額(元):10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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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0/11/04 | 桃園市 | NT$10,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1715-W2)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21-109-110165 | 違反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並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7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里中豐路南勢二段一三一號二樓 |
| 營建工程 | 2020/09/04 | 雲林縣 | NT$300,000 | 受處分人發包辦理「原萬有煤倉拆除工程」(管制編號:P108P6Z036-1),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9年8月4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告示牌、圍籬、物料堆置共查核缺失扣點共計18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9-09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北港鎮新街段五二四地號,新街段五二五地號 |
| 營建工程 | 2020/08/21 | 雲林縣 | NT$300,000 | 受處分人發包辦理「原萬有煤倉拆除工程」(管制編號:P108P6Z036-1),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9年7月17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告示牌、圍籬、物料堆置共查核缺失扣點共計18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9-08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北港鎮新街段五二四地號,新街段五二五地號 |
| 營建工程 | 2019/11/13 | 雲林縣 | NT$100,000 | 台端之原「萬有煤倉拆除工程」(管制編號: P108P6Z036-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依營建工程管理辦法查核,經查現場無設置告示牌缺失4點工地圍籬未設置缺失10點,裸露地表防治不足缺失10點,工地出入口無設置加壓沖洗設備缺失10點等查核扣點共計3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8-1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北港鎮新街段五二四地號,新街段五二五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