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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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7/28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民眾提供之佐證影片,本局派員於114年5月9日至高雄市楠梓區朝仁路底(楠都段四小段287地號道路用地)稽查,循影片拍攝位置,發現該址堆置一堆以藍色帆布覆蓋工程產生之營建混合物(袋裝石塊、瓷磚、生活垃圾)及塗料塑膠空桶、油漆空鐵桶等廢棄物,查影片內容顯見一輛台端所有車輛(車牌:BDL-2090)前於114年5月8日9時18分清除上開廢棄物至該址堆置,故本局114年6月5日函請台端到場說明,惟台端未派員到場,且現場已未見上開堆置廢棄物,清除廢棄物行為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依法舉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4-07005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丹山二路一四之三號一樓 |
| 環境教育 | 2024/09/05 | 高雄市 | NT$10,000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本局112年8月9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237669901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2年8月25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3-090003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並爰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暨「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加重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丹山二路一四之三號一樓 |
| 環境教育 | 2024/06/20 | 高雄市 | NT$5,000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本局112年5月23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2347743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2年6月15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3-060008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丹山二路一四之三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23/04/24 | 高雄市 | NT$1,200 | 案係台端員工111年11月7日之行為造成仁武區善德橋河川呈現粉紅色水色後續清理情形,自行打撈之粉紅色污水未妥善處理,逕自行傾倒於自家私人土地上,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2-0407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丹山二路一四之三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3/03/15 | 高雄市 | NT$30,000 | 本局接獲民眾檢舉河川呈現粉紅色水色,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該處橋下確實有粉紅色水色,經尋查上游段發現有一處民宅進行房屋整修作業工程行受雇員工承認當日稍早有於民宅門口清理剩餘紅色水性水泥漆,致民宅前雨水溝自該戶開始下游呈現粉紅色水色,經雨水溝流入下游段致呈現粉紅色水色,污染事實明確。再查,該處位於仁武區五和里屬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2-03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丹山二路一四之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