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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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09 | 高雄市 | NT$6,000 | 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2月31日環管執字第1137137604E號函所示,貴公司清運車輛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述如次:1.車輛「08-T8」於113年11月8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東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車輛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2.車輛「63-JM」於113年11月13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西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車輛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3.車輛「FI-L2」於113年11月16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西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4.車輛「HC-869」於113年11月28日行駛於台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東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為「事廢列管車輛軌跡偏移3000公尺以上」,週確認作業說明「無須確認」。經查週確認作業及當天GPS訊號回傳情形,該案發區間該車GPS回傳訊號為「開」,車輛速度0,疑似車輛拔除GPS車機,造成車輛與GPS訊號定位不一致。5.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4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1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次該公司申請乙級清除車輛變更,經本局函詢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HBB-8623、KLG-8027、KLE-8966、KLE-8955、KLG-7515,共5台)已先行過戶,前述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3-09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8/14 | 高雄市 | NT$6,000 | 負責人身份證所登載之住址已於112年12月1日換發(由本市仁武區仁和里忠八街46號變更至本市小港區松山里松榮街92號),前述負責人相關資訊未於30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13-08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16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該公司113年2月20日來函申請變更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檢附原專責○○離職證明書,顯示該員112年10月6日離職,惟未於離職日起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 44-113-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噪音污染 | 2022/05/16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5日13時47分至14時0分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七街與明誠四路口,發現貴公司現場有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1-05001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一般廢棄物 | 2022/02/15 | 屏東縣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LF-6607及拖車HBB-8777),於111年1月6日10時15分左右,行經本縣林邊鄉之國道3號高速公路交流道往東港方向出口處,車上載有營建剩餘土石方,司機現場未能提供隨車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9條第2款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11-0200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 移動污染 | 2011/11/11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0-11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五權街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