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簡俊宥 | 董事 | 40.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山陀兒颱風災後小港區1公頃以下及1-2公頃小型公園搶修復舊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小港區公所 | 113/11/29 | 426000.0 | 是 |
| 石化事業部可燃類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工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8/12/03 | 否 | |
| 106年鳳山水庫週邊雜草剷除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105/12/27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01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OOO號),發現貴公司於113年4月至7月營運紀錄多筆至事業機構(OO工程行、OOO有限公司、OOO事業有限公司、OOO造船工程行)清除廢棄物相關資料,及載運廢棄物至焚化廠處理,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並無貴公司車輛GPS軌跡,惟簡OO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明顯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4-04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五五巷四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01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OOO號),實際負責人簡OO113年9月2日至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說明,並表示113年7月18日OO公司進場傾倒廢塑膠混合物,再混雜由大寮區載運進場之少部分廢棄物及廢木板進焚化廠處理,另簡OO表示於113年3月至7月OOO交通有限公司、OO環保有限公司及OO環保有限公司等公司確實有載運廢棄物進場傾倒廢紙、尿布、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再自行調配車輛載運進焚化廠處理,經查貴公司許可申請文件中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自將廢棄物貯存於案地並有轉運情事,故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4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五五巷四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2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負責人戶籍地,於110年10月25日辦理變更,貴公司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清除許可變更作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13-09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五五巷四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11/06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8月7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孔宅段317地號(東高街2-2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8622400號),現場貯存廢木材、廢布等廢棄物,惟許可內容並未設貯存場,顯與經審查核准之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9-1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宏泰街一一七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