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焦玲 | 董事長 | 100.00%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業控股有限公司 |
| 焦威聯 | 董事 | 100.00%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業控股有限公司 |
| 焦婷 | 董事 | 100.00%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業控股有限公司 |
| 林新丁 | 監察人 | 100.00%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業控股有限公司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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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工程 | 2025/11/26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貴公司起造之「鶯歌區鳳鳴26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3F81007-1)有下列缺失事項達22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裸露區域: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4.粉塵逸散性作業:灑水範圍未涵蓋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作業之區域或未保持濕潤,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4-11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6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七一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