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余慧茹 | 董事 | 3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7/06 | 高雄市 | NT$168,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查獲貴公司員工:莊世緯、莊庭至於114年3月18日13時許有駕駛貴公司車輛(車牌號碼:BEZ-9765)清運廠內廢合板、廢棧板等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至岡山區嘉新段335地號之他人農地棄置,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機構清除、處理,上開行為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4-07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岡燕路四八五巷七號 |
| 水污染 | 2019/06/04 | 高雄市 | NT$84,000 | 本局於108年3月13日派員至該公司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61.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06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岡燕路四八五巷七號 |
| 水污染 | 2018/08/29 | 高雄市 | NT$63,000 | 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23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204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7-08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岡燕路四八五巷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