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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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03/1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0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鄒○○於108年4月30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9年2月21日大愛(函)字第1090201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9年1月16日另聘李○○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300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員本里新富三街七六號 |
| 移動污染 | 2014/06/11 | 桃園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3-06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03年07月21日期限內完成檢測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員本里新富三街七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