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廖怡慎 | 董事 | 33.3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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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3/02/24 | 桃園市 | NT$24,000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3月17日派員至本市龜山區西勢湖路7之1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廢塑膠從事破碎、水洗再利用作業,經查貴公司於111年2月28日將製程脫水機清理出來之不具經濟價值下腳料(廢塑膠混合物)計 11,300公斤(地磅單),委由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陸盛運輸有限公司(車牌:296-W6)清除至新亞拌合企業社苗栗廠,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24日前完成改善;後經本局於111年11月3日派員複查,查上開廢塑膠混合物仍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2-02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08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3月17日派員至本市龜山區西勢湖路7之1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廢塑膠從事破碎、水洗再利用作業,經查貴公司於111年2月28日將製程脫水機清理出來之不具經濟價值下腳料(廢塑膠混合物)計 11,300公斤(地磅單),委由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陸盛運輸有限公司(車牌:296-W6)清除至新亞拌合企業社苗栗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1-06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2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公司於違規地點經營塑膠再利用工廠,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仍向事業機構收受廢塑膠(粒)並販賣(批發零售業),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及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之廢塑膠再利用用途,惟貴公司於從事廢塑膠再利用前,未取得核准通過再利用檢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營運,經限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2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21 | 桃園市 | NT$12,000 | 露天貯存廢塑膠之場所未設置排水收集設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8-1100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15 | 桃園市 | NT$6,000 | 向事業機構收受廢塑膠(粒)並販賣(批發零售業),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附表編號4廢塑膠再利用機構,惟貴公司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機關審查核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11004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08/22 | 桃園市 | NT$6,000 | 露天貯存廢塑膠之場所未設置排水收集設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8-08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文化東路九一之一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