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覺非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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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10/29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土石採取業,經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勾稽定檢申報,發現貴公司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定檢申報未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網路上傳,逾期始於114年8月23日完成網路上傳。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 | 30-114-10003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2項附表七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侯伯里八○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7/11/20 | 臺南市 | NT$10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17日派員督察,貴公司於本市白河區白河里關子嶺段572-18、572-20、572-24、572-25、572-27、572-28等6筆地號從事土石採取、運輸作業,督察時作業中,發現該場址:1.貨車(車牌:JE-405)及半拖車(子車車號:AE-619)載運土石離開該場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缺失記10點。2.運輸車輛(車牌:KLC-7816)行駛於場外道路,發現該車輛以防塵網封蓋,封蓋未緊密覆蓋貨箱(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記4點。3.貴公司於該場址入口前道路設置鋼板(聖安宮前),惟貴公司於場址內採行防制設施面積不足,缺失記4點。以上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20-106-11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侯伯里八○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7/27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05月10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於違規地(白河區關子嶺段572-18、572-20、572-24、572-25、527-27、572-28地號等6筆)土地土石採取水土保持計畫工程,現場正進土石採取作業,於運送工程材料土方,無適當防制措施,作業車輛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污染空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款 | 20-106-07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侯伯里八○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