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馮致中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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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9/12/19 | 高雄市 | NT$18,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7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5月15日發生爆炸案,現場清理之輕鋼架、天花板、廢玻璃及紙張文件等事業廢棄物,委託非法清除業者XXX清理○○提供「XXX企業社」所開立收據予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08-12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9規定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二百。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一五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