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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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7/03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4年5月27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測值128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4-07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水污染 | 2023/04/28 | 臺中市 | NT$63,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3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6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2-04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28 | 臺中市 | NT$60,000 | 其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 (A-8801)109年12月申報產出3.39公噸加前月(11月) 貯存0.94公噸減當月清除聯單量0,當月(12月) 貯存量應為4.33公噸,惟查申報貯存量2.28公噸,顯有未確實申報之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600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28 | 臺中市 | NT$60,000 | 其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 (A-8801)現場貯存未依規定每袋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6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28 | 臺中市 | NT$60,000 | 其產出之污泥 (A-8801)現場貯存未依規定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 40-111-06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水污染 | 2021/05/21 | 臺中市 | NT$60,000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28-03號),經本局於110年4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情事:廢水設施氰系第二氧化槽(T01-6)及pH調整兼快混槽(T01-7)每日操作應紀錄,惟當日查核未有每日操作記錄,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未有每日操作記錄,限期於110年5月5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每日操作記錄相關證明文件,貴公司已於110年5月5日報請本局查驗,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0-05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水污染 | 2019/10/28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28 - 02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2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1001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水污染 | 2018/08/21 | 臺中市 | NT$84,00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7-08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水污染 | 2017/01/19 | 臺中市 | NT$2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6-010031 | 廠內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事業廢水經廠房後方排水口滲出於廠房周界外溝渠致污染水體,且事故發生後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3小時內通知本局,另經本局於該公司事業廢水滲出點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已逾放流水標準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 水污染 | 2017/01/11 | 臺中市 | NT$1,5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1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 水污染 | 2013/01/28 | 臺中市 | NT$1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1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
| 水污染 | 2012/03/16 | 臺中市 | NT$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1-03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