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咏諵 | 董事 | 91.67%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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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4/02/21 | 臺中市 | NT$320,000 | 本局於113年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從事其他印刷作業程序,製程為原物料(塑膠材料)→攪拌作業區→印刷→成品,使用油墨、金油、丁酮MEK及乙酸丁酯BAC攪拌調和後投入其他印刷製程所用,依據貴公司(一廠)提供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原物料使用量申報表,112年第1季至第4季油墨總實際使用量為11.2695公噸,且所進貨之油墨(含調和油墨所使用之有機溶劑)皆投入上述製程使用,無外運使用、販賣,屬公告第7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印刷作業程序(公告條件:從事凹版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一廠)未申請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2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外埔區土城里土城路三一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17 | 臺中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印刷業),案經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7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外埔區土城里土城路三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