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許碧雲 | 董事 | 24.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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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8/30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4年5月14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至本市平鎮區南平路二段95號聯合稽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98號),巡視場內見堆置廢單一金屬銅(R-1302,係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五之再利用廢棄物),惟貴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身分),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800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金陵路四段四七七巷一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2/26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383-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月22日一○七(全宏)字第1070122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公司負責人變更,惟遲於107年1月22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7-0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金陵路四段四七七巷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