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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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7/08 | 高雄市 | NT$63,000 | 案係民眾反映貴公司位於美濃區忠孝路O段O之O號OO地磚工廠有排放廢水污染水溝情形,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前往該址稽查,經查貴公司(工廠)從事石材製品製造業,本局人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工廠)廠區外導水不銹鋼槽溝破損因而導致製程廢(污)水未導向沉澱池收集沉澱,逕排放出廠房外農田水利溝,進而流入道路旁排溝,致使該排溝沉積磨石粉末污染情事,經查貴公司(工廠)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域範圍內,因排放未經處理之製程廢水進而污染承受水體行為,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07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美濃區成功路四九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0/05/28 | 高雄市 | NT$73,500 | 案經本局109年02月03日19時59分派員到場查察,現場週界水溝確有磨石產生之粉末粒狀物沉積,因該廠已休息,廠內無人員;後於109年02月04日14時40分再度前往稽查,於所陳地點周界巡查,發現該址前方的清水排水渠有白色泥狀污染物沉積,向上查察,為該磨石工廠正在作業,其磨石水流入廠內排水溝後,逕流至廠區外側溝,其間未經沉澱及收集,導致清水排水渠造成污染情事。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9-05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美濃區成功路四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