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千祥 | 1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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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 105/12/22 | 2226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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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3/08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於106年9月26日11時34分於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Z2-245)污水收集設施無收集導流管,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3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新生路三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3/0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9月26日11時34分於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Z2-245)所標示許可證字號(高市府環清字第40028號)與本局105年10月31日所核發貴事業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540471700號)不符,貴事業清除車輛未標示正確許可證字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44-107-03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新生路三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4/08/19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3-080012 | 依據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3年6月25日高市環南資維字第10370431500號函暨本局103年7月10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79780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新生路三六號一樓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11/04 | 高雄市 | NT$6,000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2-110002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新生路三六號一樓 | |
| 移動污染 | 2013/06/28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6114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里福德二路二二七巷四號 | |
| 移動污染 | 2013/06/17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6113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里福德二路二二七巷四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1/06/14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4-100-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里福德二路二二七巷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