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空污 |
2024/02/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從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該製程屬環境部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戴奧辛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於第三季執行排放管道P102戴奧辛定期檢測作業,本局於112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已於112年10月28日完成排放管道P102戴奧辛定檢作業,惟此次定檢作業未於第三季結束(即112年9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核准延後檢測之替代方案,不符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20-113-02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22/12/27 |
高雄市 |
NT$195,000 |
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於111年10月25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半乾式除酸塔(A101)控制盤內部加藥泵浦B電源斷路器關閉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半乾式除酸塔無法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1-12003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8/11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之生物醫療廢棄物以紅色塑膠袋盛裝,惟未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4-109-08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9/11/01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108年7月份之監測操作紀錄,未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煙道出口CO濃度自108年7月28日下午6:05至7月29日上午11:02,小時動平均值大於1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8-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8/19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6月21日來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案附負責人洪○○身分證明文件,發現貴公司負責人已於104年6月26日變更住址換發身分證,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04年6月26日)後30日內(104年7月2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8-08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金山路三三○巷六七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5/1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3月22日函變更機構負責人地址為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19鄰民主街66巷9號,案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惟未於變更(104年6月26日)後30日內(104年7月2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8-05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9/05/01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9日13時55分派員督察,於貴公司(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廠區外巡查時,發現廠房屋頂正逸散陣陣灰黑色粒狀污染物,持續至少1小時,現場拍照及攝影存證。經查貴公司主要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進場督察時,現場人員表示當下在進行進料程序,開啟爐門致產生煙塵,廠內雖裝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屬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並開啟操作,惟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產生明顯之煙塵散布於廠房內,並由廠房頂部及縫隙處逸散於廠外,致產生目視範圍可見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05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3/2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2月焚化爐底渣(代碼:D-1103),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3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4/1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廠內監視系統影像記錄僅保存至105年9月1日,紀錄未保存6個月(至105年8月23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6-04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2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4/11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製程)於106年2月份之操作條件,自106年2月18日上午8:06起活性碳之注入量(2kg/hr)低於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之注入量(2.5kg/hr),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6-04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12/12/13 |
高雄市 |
NT$6,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1-12004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金山路三三○巷六七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1/09/16 |
高雄市 |
NT$1,5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0-0916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金山路三三○巷六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