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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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10/05 | 高雄市 | NT$35,000 | 本局派員於107年8月14日至貴公司「J棟建物高度增建工程(開發地號:小港區店子後段一小段516之1地號」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已在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略以):「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7-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一小段五一六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