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方志賢 | 董事 | 34.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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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11/22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8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0.6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11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
| 水污染 | 2017/09/26 | 臺南市 | NT$56,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製程中酸處理部分之鹽酸桶槽管線破損,案發後貴公司雖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於鹽酸桶槽周邊水泥地鋪沙),惟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致鹽酸液疏漏至場外排水溝污染水體,且未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府。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6-09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
| 水污染 | 2017/05/18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5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5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5/10/21 | 臺南市 | NT$3,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4-10041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 |
| 水污染 | 2015/06/11 | 臺南市 | NT$33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60013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0/08/03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099-08008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