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明哲(出資額(元):10,350,000) | |||
| 蔡明嘉(出資額(元):4,50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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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1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行清運機具車號HX-9X2於2024年10月21日於台6X線南下橋頭交流道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2000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期規定公告事項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三民里和平路二六一巷五號二樓 |
| 移動污染 | 2018/04/12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商號所有103年7月出廠(第5期車)的277-**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7年3月13日行經本市南區安平港四鯤鯓管制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1.4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101年1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0.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7-04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民榮里金華路三段八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