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郭宸妘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16 | 臺北市 | NT$12,000 | 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事項(108年12月23日清除廢棄物,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車號:KEA-1902)(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2)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11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八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4/07 | 臺北市 | NT$6,000 | 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 (未依規訂定委託清運契約書[清除紀錄表-水肥車車號D*-*0於108年7月29日所載運之水肥水質,經現場取樣分析結果,不符投入水質標準])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44-109-04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八七號四樓 |
| 水污染 | 2020/01/17 | 臺北市 | NT$72,000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槽車(車號:KEA-1902)清洗管線作業,未有效處理防治,致廢油排放至大坑溪流域污染水體及沿岸邊坡植物(丁類水體),後續浮油蔓延至基隆河彩虹橋段)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9-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八七號四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