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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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舜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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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19/10/16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商號所有82年9月出廠(第2期車)的005-**號自用大貨車,於108年7月2日行經本市新市區新港社大道往中山路方向,本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8年8月19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8年10月9日在案,該車輛於108年10月9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9%,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8-10007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海東里同安路一六七巷二三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8/05/09 | 高雄市 | NT$1,500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7-051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臺南市安南區海東里同安路一六七巷二三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0/03/08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 | 21-099-03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63條之規定,並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 | 臺南市安南區海東里同安路一六七巷二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