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余龍孟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水污染 | 2012/10/18 | 臺南市 | NT$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1-09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係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規定而處罰者,從一重應依違反法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惟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依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由環保警察隊現場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六街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