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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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英明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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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0/08 | 雲林縣 | NT$12,000 | 1.本案為案件編號41089829後續辦理2.本局於109年8月7日09時23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陳述位置台西鄉五港段1258-0000地號,本局派員會同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警員,至現場查察,台西派出所警員協助本局查獲一疑似行為人陳瑞○○,再○○表示上開廢棄物於109年6月1日委託一名綽號阿旗人士清運,孰不知他人傾倒於上開地號土地○○亦無與阿旗簽訂相關合約,於當○○亦提供相關監視畫面(行為車輛車牌:117-T6),並亦有支付新台幣5000元作為酬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委託清除,處理,本局依法告發。3.本案與陳瑞○○確認無誤。4.另有關行為車輛(車牌:117-T6)與行為人(阿旗),請警方協助聯繫,並請其到案說明,以利辦理後續。雲環稽10932391.本案為案件編號41089829後續辦理2.本局於109年8月7號派員會同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員警查獲行為人高豐旗(阿旗)至派出所釐清案情。3.經本局詢○○該地廢棄物營哪裡載運而來,其表示是○○所收購(一車次5000元),行為車輛117-T6(5噸○○坦承為己所載運,經○○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文件,上述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併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局依法送辦。4.本局現場與高豐○○確認無誤,後續刑責部分將移請警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09-10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