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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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文工務段103年度省道瀝青路面零星修補(預估購熱拌料)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103/03/04 | 14310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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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06/12 | 臺南市 | NT$292,500 | 本局於114年4月25日複查前次113年11月6日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4款及第11條規定及「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16點,缺失之改善情形。現場尚有缺失如下:自動洗車設備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且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上述缺失未有明顯改善作為,認定未改善完成。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 | 20-114-06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一三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4/12/12 | 臺南市 | NT$150,000 | 本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稽查,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且未完全圍封堆置區,記4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1)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2)入口處未設置告示牌。(3)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4)未具有跳動式路面。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記4點。4.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全部堆置區,且影像未能保存一個月,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16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 | 20-113-12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4款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一三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1/03/09 | 臺南市 | NT$200,000 | 貴公司大內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應於109年11月16日完成設置乙級專責人員,惟查貴公司遲至110年1月12日申請設置。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0-03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一三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6/03/14 | 臺南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3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暨附表三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一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