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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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山區旗山段81-7地號排水設施改善工程 |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 102/10/15 | 2700000.0 | 是 |
| 102年度六龜區A區農路緊急災害搶修搶險工程開口契約 |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 | 102/04/30 | 890000.0 | 是 |
| 102年六龜區A區道路、路燈、公園綠地、行道樹等公共設施災害搶修搶險工程開口契約 |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 | 102/04/30 | 13800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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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12/09 | 高雄市 | NT$200,000 | 案係本局113年5月15日14時30分會同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查獲台端涉及廢棄物棄置案件,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查明,係台端承攬屏東縣內埔鄉東寧路4OO巷O弄O號住家房屋建造工程,並受託負責清除、處理該房屋建造工程所產生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並以不詳方式載運至高雄市美濃區龜山堤防空地(TW67:E204930、N2527721)傾倒,經查台端未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所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受託從上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3-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 | 高雄市旗山區旗甲路二段一四三巷三弄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