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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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7/31 | 高雄市 | NT$10,000 | 該分公司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盧O○○於113年4月1日開始育嬰假,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於113年4月16日前向本局報請備查,惟該分公司遲至113年6月28日於「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管理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申請專責人員異動案並於同日以2024光頡(高)字第102號函申請延長代理期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及前述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事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13-07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二四八之一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二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三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四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五號三樓、四樓、五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8/11/13 | 高雄市 | NT$1,500 |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7-1104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二四八之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0/06/01 | 高雄市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099-06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二四八之一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二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三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四號三樓、四樓、五樓、二四八之五號三樓、四樓、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