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朝隆 | 董事 | 36.67%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103年度谷關水庫漂流木打撈及清理勞務性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 103/03/27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12/20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32號),經環境部112年8月16日環署循字第1121092770號函附「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系統比對結果資料」,貴公司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李運煒之勞工保險投保於呈偉營造有限公司,再依貴公司112年11月17日佳(物)字第1121117001號函附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李運煒於97年4月2日加保、98年4月1日退保、103年2月13日加保、103年2月27日退保、108年3月14日加保、108年4月3日退保、112年9月28日加保,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自貴公司98年3月27日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起,李運煒即擔任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惟其勞工保險皆於本局發證後旋即退保,又於許可證屆滿須申請換證時加保(103年2月、108年3月)或於本局依環境部指示查核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情形時加保(112年9月),顯為規避查核而未實質設置,貴公司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未專任並常駐於貴公司,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 | 44-112-12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忠勇路五二之八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