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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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高雄臨海工業區因應莫蘭蒂颱風風災緊急搶修移除行道樹勞務採購案 | 經濟部工業局 | 105/09/19 | 56000.0 | 是 |
| 委託清理無殘值一般事業廢棄物工作(廢混凝土塊、廢手孔、廢水泥樁木)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105/05/18 | 否 | |
| 大林廠陸運二組垃圾清運工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5/03/29 | 654423.0 | 是 |
| 基地銀合歡清除第二期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104/12/03 | 否 | |
| 木質廢棄物清運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104/11/11 | 否 | |
| 廢噴砂清運等乙項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104/10/06 | 否 | |
| 左高地區一般廢棄物清運等乙項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103/12/02 | 否 | |
| 大林廠垃圾堆置場垃圾分類整理及清運工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3/11/20 | 否 | |
| 高廠烏材林儲運課、觀音儲運課垃圾清運工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3/11/17 | 514298.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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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0/22 | 高雄市 | NT$6,000 | 107年7月24日貴公司負責人陳○○(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接獲其友人「雄仔」電話,請其前往址設臺南市永康區○○○路19號「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清運廢塑膠膜○○遂指派其員工鄭○○,於107年7月24日下午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自用大貨車抵達台灣○○公司永科廠載運廢塑膠膜11,020公斤後,開回位於本市大社區○○路上之貴公司停車場停放,翌(25)日上午10時27許,再駕駛車牌號碼(601-BW)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膜至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7,200公斤)○○復於翌107年7月26日指派其員工古○○,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剩下之廢塑膠膜及其他公司所產之廢棄物,於同(26)日上午10時41分至岡山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8,560公斤)○○明知上開廢塑膠膜係台灣○○公司永科廠所產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07年7月25日及26日某時,在貴公司內使用電腦連線網際網路,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頁,分開填載上開廢棄物來源為「祥○企業社」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陞○有限公司」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而為不實之申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經本局勾稽貴公司營運紀錄有上開祥○企業社 、陞○有限公司之申報(聯單單號:E47A73411070800058、E47A73411070800059),貴公司負有確實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責,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0-10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二○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2/09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貴公司車輛(601-BW)108年3月7日12時,清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發現車內所載運超過尺寸之樹幹(樹幹(頭)長超過30公分X直徑超過20公分),違反進廠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予以部份遣返,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12006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大榮街三一巷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2/09 | 高雄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07年9月11日派員至本市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09)污水截留溝堵塞,致污水收集桶無法收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12007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大榮街三一巷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9/07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於106年6月21日10時33分於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601-BW)未設有污水槽導流管,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09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2,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正德里正德路一○○巷一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17/06/08 | 高雄市 | NT$10,000 | 所屬601-BW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6.1m-1,超過排放標準1.5倍。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6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正德里正德路一○○巷一三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4/08/19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3-080013 | 依據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3年6月23日高市環南資維字第10370421000號函暨本局103年7月10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79792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正德里正德路一○○巷一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4/08/18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3-08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正德里正德路一○○巷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