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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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0/08/20 | 高雄市 | NT$5,000 | 一、本局派員於109年02月26日至貴餐廳進行稽查及採樣時,於油水分離器設施出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油脂為258mg/L(標準限值為65mg/L),未符合高雄市餐飲營業場所油污水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標準,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二、前述情事,依高市環局土字第10933127000號函,已函請貴餐廳於規定期限內(109年5月10日前)向本局檢具相關資料(水質檢測報告書等)證明改善完成,如屆期未改善完成者,將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三、貴餐廳於限期改善屆滿日前(109年5月10日前)並未提出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本局後於109年07月09日派員前往貴餐廳複查改善情形,於油水分離器設施出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油脂為337mg/L(標準限值為65mg/L),仍有超標情形,顯示貴餐廳並未改善完成。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3項,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 30-109-080017 | 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3項、第24條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三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