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邱春淑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4/01/25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案於113年1月12日在本市南區新平路6-2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101年12月出廠(該車引擎出廠日期適用第4期車標準)的BAH-01*7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4.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排放標準為1.0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13-0101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3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輜汽北二路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