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國書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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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 | 2023/07/03 | 臺南市 | NT$24,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2月7日10時5分派員至本市仁德區文華路二段1189之1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廠房運轉噪音,現場測量結果為70.6分貝,背景音量為53.4分貝(因相差10分貝故無需修正音量),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2年3月2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2年3月23日9時57分再次派員至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9.4分貝,背景音量為48.8分貝(因相差10分貝故無需修正音量),仍未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之噪音管制標準,故本局再次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2年5月2日前完成改善,並依噪音管制法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行告發裁處(裁處書字號:環空噪裁字第112040013號);本局後於112年5月24日(與陳情人聯繫後指定之日期)10時5分第二次派員至前2次測量地點複查其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6.5分貝,背景音量為47.8分貝(因相差10分貝故無需修正音量),仍未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之噪音管制標準。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22-112-07000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24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一項次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二一號 |
| 噪音污染 | 2023/04/26 | 臺南市 | NT$42,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2月7日10時5分派員至本市仁德區文華路二段1189之1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廠房機械運轉所產生的噪音,現場測量結果為70.6分貝,背景音量為53.4分貝(因2者相差10分貝故無需修正音量),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之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2年3月2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2年3月23日9時57分再次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9.4分貝,背景音量為48.8分貝(因2者相差10分貝故無需修正音量),仍未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工廠之噪音管制標準,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 22-112-04014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24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一項次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二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