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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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 | 2023/08/22 | 臺中市 | NT$5,000 | 本局於107年2月13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070013742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8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3月29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貴公司(3月29日公示送達),令貴公司接受環境講習人員於112年5月25日上午8時至本局接受8小時環境講習,惟該人員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 50-112-080003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裁處。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3巷2號3樓 |
| 水污染 | 2018/02/13 | 臺中市 | NT$1,722,000 | 本局於106年12月25日及107年1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182巷**號設立之工廠稽查,現場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且經審視貴公司製程作業廢水產生量已達26.65公噸/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事業分類及定義「其他工業-塑膠製品製造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公噸/日以上者」,惟貴公司未向本局申請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許可文件),逕將製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溝渠,且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2月25日自工廠後方排放口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120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50mg/L(限值:100mg/L)、鋅檢測值:15.6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有關本案違規排放廢水部分,本局已於當日命貴公司現場立即停止排放。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2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廢水產生製程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3巷2號3樓 |